📂案件基本信息
- 当事人:郭先生(化名)
- 被告:某租赁公司
- 纠纷类型:返还原物纠纷
- 涉案金额:借款本金15000元
- 已还期数:8期(共18期)
- 案号:(2026)粤0304综治调xx号
- 维权方式:诉讼立案+调解
- 结案方式:调解结案
📋案情简介
2025年5月,郭先生因资金周转需要,以其名下大众牌轿车为担保获得借款15000元,分18期归还,每期还款1060.13元。另约定“咨询服务费”3600元,分18期归还,每期200元。郭先生自2025年6月起按期还款,至2026年3月共计完成8期还款。
2026年3月27日,郭先生发现停放在自家门口的车辆被被告在未提前通知的情况下擅自拖走,现场仅留《取回车辆告知函》。郭先生联系被告要求返还车辆,被告表示须一次性结清剩余款项并支付拖车费后方可返还。郭先生表示愿意支付剩余款项,但拒绝承担拖车费。

⚖️ 法律分析
1. 擅自拖车行为的违法性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四十八条:“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出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有权请求其赔偿损失:(一)无正当理由收回租赁物;(二)无正当理由妨碍、干扰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
被告在未提前通知、未经法定程序的情况下擅自拖走车辆,构成无正当理由收回租赁物,侵害了郭先生对车辆的合法占有和使用权,应承担赔偿责任。
2. 拖车费负担的争议
被告要求郭先生承担拖车费,但在合同中并无明确的合同依据。在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中,出租人行使取回权产生的费用,应由过错方承担。郭先生虽存在逾期,但已表示愿意结清剩余款项,并非恶意拖欠,拖车费不应由其承担。
🏆 处理结果
本案经福田区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
一、郭先生支付拖欠款项2500元;
二、被告收到款项后当日返还车辆;
三、被告配合出具结清证明;
四、郭先生撤回起诉。

💡案件总结
本案从起诉到调解结案,通过诉讼与调解相结合的方式,有效降低了车主的维权成本:
- 诉讼立案本身即是谈判筹码。 进入诉讼程序后,被告更倾向于在法院主持下协商解决,避免败诉风险;
- 合同约定了不等于对方可以任意处置。 即使存在逾期,出租人行使取回权也需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
- 面对不合理费用应勇于说“不”。 本案中郭先生对“拖车费”的坚持,是其能够以2500元低成本取回车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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