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25年6月,郭先生(化名)通过抖音等平台了解到济南某福公司(下称“被申请人”)经营的“荡x里”小火锅加盟项目。招商人员通过微信向郭先生发送了大量宣传资料,宣称该项目拥有“自营底料工厂”“原材料原价格直供”“底料自供出厂价供货,低于市场价格为加盟商配送货源”,并承诺提供“选址支持”“店面装修”“开业支持”“技术培训”“运营支持”“区域保护”等十大扶持政策。宣传资料中同时载明“人均客单30元左右”“平均翻台率30分钟/次”“回头率80%”等收益数据。

2025年6月26日,郭先生与被申请人签订《城市合伙店协议书》,支付服务费43,800元,约定被申请人授权郭先生在南昌市以单店运营模式经营“荡x里”品牌项目,合同期限自2025年6月26日至2026年6月26日。

签约后,郭先生在筹备开店过程中发现多项问题:招商时宣称的“自营底料工厂”,实际为案外人“山东某佳食品公司”,从成立时间、股东、股权架构到注册地址均与被申请人无任何关联;被申请人要求郭先生一次性采购火锅底料、蘸料等物料,仅酱料方面采购费用即高达4万至5万元,郭先生提出根据南昌本地口味先采购六种底料、蘸料暂不采购,开业后按需补货,但被多次以“公司规定统一采购”为由拒绝,沟通中工作人员态度恶劣;经查询,被申请人前身为“济南某郎公司”,曾用名“济南某语公司”,存在8条特许经营合同纠纷诉讼记录及多项工商变更信息;被申请人取得商业特许备案公告时间为2024年8月2日,距签约尚不足一年。

2025年7月17日,郭先生委托律师向被申请人发送《律师函》,要求解除合同并全额退还服务费。被申请人于2025年7月20日签收后,一直拒绝处理。此时,郭先生的店铺尚未选址、尚未开业、未接受培训、未使用被申请人任何经营资源。郭先生遂委托律师提起仲裁。
二、争议焦点
- 案涉合同是否构成商业特许经营合同?
- 郭先生是否享有《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冷静期”单方解除权?
- 被申请人在招商过程中是否存在虚假宣传?是否构成根本违约?
- 被申请人应否返还全部合同款项?
三、律师代理意见
我所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深入研究案情,提出以下核心代理意见:
(一)案涉合同依法构成商业特许经营合同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案涉《城市合伙店协议书》虽名为合伙协议,但内容完全符合上述特征——被申请人将其“荡x里”注册商标等经营资源许可郭先生使用,郭先生须按照被申请人统一的经营模式开展经营并支付费用。仲裁庭对此亦予以认定。
(二)郭先生在“冷静期”内行使单方解除权,于法有据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该条款即“冷静期”条款,旨在保护被特许人,缓冲投资冲动,赋予被特许人可以反悔的权利。司法实践中,认定“合理期限”的关键在于被特许人是否已实际利用特许人的经营资源。
本案中,郭先生于2025年6月26日签约,2025年7月17日即发送律师函提出解约,前后仅20余天。签约后,被申请人仅提供了电子版装修平面图且未实际投入使用,郭先生未进行店面选址、未实际开店经营、未接受培训、未使用被申请人任何经营资源。因此,郭先生完全符合“冷静期”单方解除权的行使条件。
(三)被申请人存在虚假宣传行为
招商过程中,被申请人宣称拥有“自营底料工厂”“供应链优势”,但实际向郭先生提供的工厂资质文件显示为案外人“山东某佳食品公司”,从公司成立时间、股东人员、股权架构到注册地址,均无法显示其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任何关联。“自营工厂”纯属虚构,该虚假宣传行为对郭先生是否选择签约具有重大影响。
(四)强制采购物料导致合同履行陷入僵局
被申请人要求郭先生一次性采购价值4万至5万元的物料,远超合理范围。郭先生提出根据本地市场需求调整采购清单,被多次以“公司规定”为由拒绝。双方就物料采购事宜无法达成一致,合同履行已陷入僵局。
(五)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被申请人前身存在8条特许经营合同纠纷诉讼记录,公司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均多次变更,上述信息均属于影响加盟商决策的重大信息。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被申请人应在签约前向郭先生如实披露,但其并未履行该义务。
(六)及时固定证据、果断发函
发现情况不对后,郭先生第一时间委托律师发送《律师函》并通过EMS邮寄,保留了完整的送达凭证,固定了合同解除的时间节点,为后续仲裁奠定了坚实基础。
四、裁决结果
济南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定:案涉合同属于商业特许经营合同;郭先生未实际利用被申请人的经营资源开展相应业务,可以行使法定单方解除权;合同于2025年7月20日(被申请人签收律师函之日)解除;被申请人未提供有效服务,应全额返还合同款项。
裁决:解除双方签订的《城市合伙店协议书》;被申请人返还服务费43,800元;被申请人承担全部仲裁费2,313元。合计46,113元。

五、律师提示
加盟创业需谨慎,建议广大投资者注意以下事项:
1. 核实特许人资质
签约前应通过“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平台(http://txjy.syggs.mofcom.gov.cn/)查询特许人是否满足“两店一年”条件(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是否完成商务备案。对成立时间短、备案时间不足、无实际运营经验的品牌方应保持高度警惕。
2. 警惕“自营”“自有”等虚假宣传
如遇“自营工厂”“自有供应链”“源头直供”等宣传,应要求特许人提供相关资质文件并进行核实。如发现宣传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应保留证据并及时提出异议。
3. 审慎对待物料采购条款
部分不良加盟品牌以“统一采购”“保证品质”为名,强制加盟商采购远高于市场价或远超实际需求的物料。签约前应明确物料采购的具体品种、数量、价格及是否强制,必要时写入合同条款。
4. 善用“冷静期”果断决策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赋予被特许人在一定期限内的单方解除权。发现对方违约或经营异常后,如尚未实际使用特许人的经营资源(未选址、未开业、未接受核心培训等),应及时通过书面形式提出解约。时间越早,维权空间越大。
5. 要求特许人依法披露信息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特许人应在签约前向被特许人披露其涉诉情况、经营风险等重大信息。如特许人未履行披露义务,被特许人可依法主张解除合同。
6. 及时固定证据、寻求专业帮助
发现对方违约或经营异常后,应及时通过书面形式(律师函、解约通知等)提出异议并保留送达凭证。加盟纠纷维权时间越早、空间越大,如遇类似情况,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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