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还原
当事人:续先生(化名)
涉案车辆:宝马X5
合同形式:《二手汽车买卖合同》
纠纷实质:质押借款纠纷
借款金额:35000元
核心诉求:返还车辆
维权方式:前期调解+《律师函》+起诉
判决结果:判令返还车辆,胜诉

📋 案情简介
2025年7月3日,续先生因资金需要与车行签订《二手汽车买卖合同》,约定将名下的宝马X5轿车作价35000元“出售”,实际上是以车辆作为担保的质押借款。续先生按月向支付第7、8月份的利息,9月份确有逾期几天,等联系对方想还钱取车时,却被告知:车辆已经被卖给别人了。续先生无法接受,委托律所维权,要求返还车辆。
⚖️ 律师介入与维权过程
接手案件后,面临的首要问题是:双方签的是白纸黑字写着“卖车”的《二手汽车买卖合同》,是买卖合同关系,法院会认可这是质押借款吗?如果法院认定是买卖合同,那车已经“卖”了,续先生只能主张购车款;如果法院认定是质押借款,那对方无权擅自处分车辆,必须返还。
我们的突破口:用事实推翻合同形式。
第一,按月付息的事实。 续先生每月支付固定金额的“利息”——1800元、1000元,这与买卖合同的一次性付款特征完全不符,却与借款付息的特征高度吻合。
第二,对方庭审中的自认。 对方在庭审中明确表示:“如果后续能还钱,还可以把车拿走。”这句话直接暴露了双方的真实意思——车是担保,不是买卖。
第三,交易价格明显不合理。 一辆宝马轿车仅作价35000元,远低于市场价值,不符合正常二手车买卖的交易逻辑。
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我们主张:《二手汽车买卖合同》是双方虚假意思表示,应认定无效;双方隐藏的真实法律关系是质押借款合同,应按质押借款处理。
判决结果:法院全面采纳了我方观点,判决:
一、认定《二手汽车买卖合同》无效,双方真实法律关系为质押借款合同。
二、判令被告返还车牌号为xxx的宝马车辆。

💡 本案的典型意义
1. “名为买卖、实为质押”的合同,法院会穿透认定。
实践中,不少车抵贷机构以“买卖合同”形式掩盖“质押借款”实质,目的是在借款人还不上钱时“合法”处置车辆。但法院在审理时会综合交易价格是否合理、是否按月付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等因素,穿透合同形式认定真实法律关系。
2. 质权人无权擅自处分质押车辆。
质押期间,质权人仅享有占有权,无权擅自转让、出售质押车辆。即便借款人存在逾期,质权人也应通过法定程序实现债权,而非私自处置。
3. 车辆被转卖,仍可主张返还。
本案中车辆虽已被转让给别人,但法院仍判决其承担返还义务。若车辆确实无法返还,续先生可另案主张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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