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尚”运动品牌折扣店加盟维权实录!!

导语

“交49800元,享受全国统一最低供货价!”

“运动正品、大牌折扣、区域保护、全程扶持!”

运动品牌折扣店、大牌正品、低价拿货、区域独家……听着是不是特别适合想创业的你?是不是觉得只要交了钱、开了店,就能靠大牌折扣轻松赚钱?先别着急交费!

 

案件还原:

• 加盟商:程先生(化名)

• 品牌方:广州某公司

• 加盟项目:“某尚”运动品牌折扣店项目

• 涉案金额:合作服务费49,800元 + 货柜模特83,234元 + 货品122,843元 + 税费3,685.29元,合计259,562.29元

• 项目城市:安徽安庆

• 仲裁机构:广州仲裁委员会

 

招商宣传:

1. “全国最低供货价” :招商人员明确表示——“你现在做4.98万这种模式,都是按照原价给你的。市面上最低的价格,这个你们可以放心。我们没有加你的利润,所以你们在当地拿去售卖,你们是有价格的优势的。”

2. “一至五折拿大牌” :招商人员承诺拿货折扣为“一至五折”,暗示利润空间巨大。

3. “区域保护、独家经营” :招商人员告知程先生“一个区域只授权一个客户,存在区域保护”。

4. “全程扶持” :承诺提供选店指导、店面形象设计、广告推广指导、经营指导和培训等全方位服务。

5. “正品大牌授权” :宣称授权经销某克等品牌系列运动商品,并出具了《经销授权书》。

 

合同履行情况:

• “最低价”承诺是假的:程先生发现实际拿货折扣“好多都超过了五折”,质问招商人员“你不是说一至五折吗?”对方却改口称“你要的新款多,所以折扣高一点”“高于5折的很多都是尖货”。程先生愤怒质问“你不觉得你有欺骗我吗?”

• 货品价格高于市场价:程先生在网上比价后发现,品牌方提供的货品价格“比市场也要贵很多”。招商人员却辩称“我们给你的价格不可能比市场的价格高啊”。

• 品牌授权形同虚设:品牌方授权程先生经销某克等品牌,但未向程先生提供这些品牌方的资质授权、品牌授权书等。程先生若继续售卖,随时面临侵权风险和行政处罚。

• 品牌方未进行特许经营备案:经查询,品牌方未在商务主管部门办理特许经营备案手续,不具备“两店一年”的法定条件。

• 开业仅几天便被迫停业:程先生的店铺于2025年11月15日开始营业,11月20日即向品牌方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费,11月21日正式闭店。

• 品牌方反咬“程先生违约” :仲裁中,品牌方辩称“本案并非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仅为买卖合同关系”“已全面履行供货义务”“程先生一直在经营,无权单方解除合同”。

 

办案经过:

面对品牌方“合同是买卖合同”“已履行供货义务”“程先生违约在先”的强势抗辩,我所律师团队精准抓住了几个核心突破口:

1. 合同名为买卖,实为特许经营:虽然合同名为《供货协议》《货品销售合同》,但品牌方将其整合的供应链经营资源许可程先生使用,为程先生提供选店指导、店面形象设计、广告推广指导、经营指导和培训等服务,程先生经营的物料均从品牌方处定制,店铺还受到区域保护,程先生系在品牌方统一经营体系下从事经营活动。合同虽名为买卖合同,但实质属于特许经营合同!

2. 品牌方未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构成根本违约:品牌方并未依法向程先生提供应当披露的信息,且品牌方的工作人员曾向程先生表示“供应的货品为市面上最低价”,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行为违反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程先生依法享有解除权。

3. 冷静期虽不适用,但信息披露违规可解约:虽然程先生已实际开店经营,不满足“冷静期”解除条件,但品牌方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虚假承诺“最低价”,构成法定解除事由。

4. 加盟费酌情返还3万元:合同解除后,品牌方收取的49,800元加盟费应予返还。但鉴于品牌方已提供部分服务,程先生也实际使用了经营资源并开店经营,可折抵部分。

 

案件结果:

广州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定:案涉合同实质属于特许经营合同;品牌方未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且虚假承诺“最低价”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构成违约;程先生依法享有解除权。合同于2026年3月31日(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品牌方之日)解除。综合考虑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裁决:

1) 解除双方签订的《货品销售合同》;

2) 品牌方返还合同费用30,000元;

 

案件启示

不要被“全国最低供货价”“一至五折拿大牌”“区域保护、独家经营”等诱人承诺唬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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