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25年7月,饶女士(化名)通过朋友介绍了解到深圳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被告”)经营的“响送即配”配送代理项目。招商人员宣称“京东秒送运力骑手不够,单子接不完”“京东外卖配送点14天派了22万单,站长利润一单0.8元至1.5元”,公司宣传资料显示“服务上市企业100+,服务商户30万+,平台用户5200万+,系统稳定运行1500天+”。
2025年7月22日,饶女士与被告签订《响送即配区域代理合同》,经协商支付代理费60,000元,约定被告授权饶女士为湖南省某市代理商,负责在区域内推广平台、拓展商家合作、管理骑手团队以及处理用户反馈等相关业务。
签约后,饶女士在实际运营中发现诸多问题:京东订单极少(被告招商人员事后承认“京东只给你发十单,一天只给你发十单”);平台配送单价仅为3.6元至4.1元,远低于美团、饿了么等平台(6.24元),骑手根本不愿意接单;所有订单需饶女士自行洽谈,招商人员承认“前期你落地这个事情,你必须要谈自备送商家……这样骑手才能养活你”。2025年7月28日,签约仅6天,饶女士即向被告提出终止合作。账号在8月12日至14日期间仅完成26个订单,最后登录时间为8月20日。饶女士遂委托律师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
- 涉案《响送即配区域代理合同》是否构成商业特许经营合同?
- 饶女士是否享有《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的冷静期单方解除权?
- 合同解除后被申请人应否退还代理费?退还多少?
三、律师代理意见
我所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深入研究案情,提出以下核心代理意见:
(一)涉案合同依法构成商业特许经营合同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涉案合同第五章约定饶女士有权使用被告品牌标识和知识产权;第一章、第三章约定饶女士需按照被告制定的骑手管理规范和服务标准运营,被告提供技术支持、培训及推广协助;饶女士向被告支付代理费6万元。上述约定体现了“经营资源许可”“统一经营模式”“支付特许经营费用”三个核心特征,合同虽名为“区域代理合同”,但实质符合商业特许经营的法律特征,应认定为特许经营合同。

(二)饶女士享有冷静期单方解除权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该条款确立了商业特许经营中的“冷静期”制度,旨在保护被特许人在信息不对称情况下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饶女士于2025年7月22日签订合同,于2025年7月28日提出终止合作,距签约仅6日。在此期间,虽已支付代理费并接收了被告提供的App、账号及物料,但实际开展经营的时间极短,账号仅在8月12日至14日期间完成26个订单,最后登录时间为8月20日。饶女士在合同签订后短时间内提出解除合同,尚未实际利用被告的经营资源开展实质性经营活动,涉案合同仍处于冷静期内,依法享有法定解除权。
(三)被告虚假宣传与实际严重不符
招商人员宣称“京东单子接不完”,实际“京东一天只给你发十单”;宣称配送费收益可观,实际配送单价远低于同行,骑手“一单赔三块”,根本招不到人。被告在招商过程中存在虚假宣传,对饶女士的签约决策构成重大误导。
(四)及时固定证据、果断解约
饶女士保留了全部微信聊天记录、付款凭证、经营数据等证据,并在签约仅6天后即提出解约,完整呈现了从签约、发现问题、解约到诉讼的全过程,为诉讼胜诉奠定了坚实基础。
四、裁判结果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涉案合同虽名为“区域代理合同”,但第五章、第一章、第三章的约定体现了“经营资源许可”“统一经营模式”“支付特许经营费用”三个核心特征,实质符合商业特许经营的法律特征,应认定为特许经营合同。饶女士于2025年7月22日签订合同,于2025年7月28日提出终止合作,距签约仅6日,实际开展经营的时间极短,尚未实际利用被告的经营资源开展实质性经营活动,涉案合同仍处于冷静期内,饶女士享有法定解除权。被告已向饶女士履行部分合同义务(组建微信群聊、提供外卖系统账号密码、开设线下门店、指导运营),酌定被告向饶女士返还已支付的合同款项50,000元。
判决:确认双方签订的《响送即配区域代理合同》于2025年7月28日解除;被告向原告退还合同费用50,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即时配送领域加盟项目纠纷。合同虽名为“区域代理合同”,但法院依据合同内容实质认定了特许经营合同性质,据此赋予加盟商冷静期解除权。加盟商签约仅6天即发现项目存在问题并果断解约,法院认定涉案合同仍处于冷静期内,支持解除合同并退还大部分费用。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即时配送类加盟项目,若涉及品牌授权、统一管理模式、支付费用等要素,可能被认定为特许经营合同,加盟商依法享有冷静期解除权;签约后短时间内发现问题并果断维权,是获得较高比例退费的关键。
五、律师提示
加盟创业及即时配送等新业态合作需谨慎,建议广大投资者注意以下事项:
1. 签约前核实数据真实性
部分加盟项目以“平台用户X千万”“服务商户X万+”“订单量X万+”等数据吸引加盟商,签约前应要求对方提供可验证的数据来源及证明材料。对于“14天派22万单”等具体案例数据,应要求提供真实经营主体的后台截图或可查证的证明材料。
2. 关注“代理合同”是否实质构成特许经营
合同名称不影响合同性质的认定。如合同涉及品牌授权、统一管理模式、支付费用等要素,可能被认定为特许经营合同,从而适用《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赋予加盟商冷静期解除权等更多权利保护。

3. 善用冷静期果断止损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赋予被特许人在一定期限内的单方解除权。签约后如发现项目与宣传严重不符,应果断通过书面形式提出解除,时间越早,获得全额或高比例退费的可能性越大。本案签约仅6天即提出解约,是法院支持高比例退费的关键因素。
4. 核实同行业市场价格
对于配送、外卖等平台类加盟项目,签约前应对同行业市场价格进行调研对比。如品牌方配送单价显著低于行业平均水平,骑手将难以招募,项目将难以持续运营。
5. 保留全部证据材料
签约及运营过程中,应保存全部付款凭证、合同及附件、微信聊天记录(含语音内容)、平台经营数据截图、配送单价对比等。本案中,饶女士保存的微信聊天记录(包括招商人员“京东只给你发十单”的承认)及配送单价对比数据,是法院认定被告承诺落空的重要依据。
6. 虚假宣传可构成合同解除事由
特许人在招商过程中对项目收益、订单量、平台资源等作出的具体承诺,如与实际严重不符,可能构成虚假宣传,加盟商可据此主张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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