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简介
2024年底,戴先生(化名)通过抖音等平台了解到深圳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被申请人”)经营的“某AI智能洗发店”品牌加盟项目。招商人员通过微信向戴先生发送了大量宣传资料,宣称“单人店利润1.75万/月,21万/年”“夫妻店利润3.9万/月,46万/年”“标准店利润4.65万/月,56万/年”“3-6个月回本,年赚43万”。同时承诺提供“门店大数据选址”“美团/抖音线上运营”“流程化运营管理”“标准化培训指导”等全方位扶持。

2024年12月20日,戴先生与被申请人签订《城市运营中心合作协议》及《门店合作协议》,支付城市授权代理费100,000元、门店合作费11,800元,并按对方要求采购AI洗头床等设备及物料,先后通过银行转账及微信支付共计214,851元。
签约后,戴先生于2025年2月22日正式开业。然而经营过程中,作为市级代理的戴先生发现被申请人不具备商业特许经营的备案条件——“两店一年”不满足、商务备案未进行,若继续招商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及民事赔偿风险,代理合同目的无法实现;门店方面,宣传中“3-6个月回本”的承诺与现实营收形成巨大反差,经营举步维艰;此外,被申请人在工作群中要求加盟商将品牌更换为“xx咖AI”,核心经营资源随时可能变更,加盟体系稳定性堪忧;花费近9万元采购的3台AI洗头床在使用过程中亦频繁出现故障。

2025年6月5日,戴先生正式通过微信向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提出解约并关店,前后经营时间仅3个多月-。对方一直拒绝处理退款事宜。戴先生遂委托我所律师提起仲裁。
- 争议焦点
1、本案合同是否构成商业特许经营合同?
2、被申请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否存在违约行为?
3、合同解除的条件是否成就?
4、被申请人是否应向申请人退还相关费用并赔偿损失?
- 律师代理意见
我所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深入研究案情,提出以下核心代理意见:
(一)本案构成特许经营法律关系
案涉合同虽名为《合作协议》《代理合同》,但其内容完全符合《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的特许经营三个法律特征——被申请人系拥有注册商标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技术培训、运营指导等经营资源许可申请人使用;申请人须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支付费用-。因此,应依法认定为特许经营合同。
(二)被申请人违规宣传收益,构成误导
被申请人在招商过程中大肆宣传“年赚43万”“3-6个月回本”等具体收益数据,违反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关于“不得含有宣传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收益的内容”的规定,该行为对申请人是否选择订立合同具有重大影响。
(三)被申请人不具备成熟经营模式
经查询,被申请人不满足“两店一年”的法定条件,亦未向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备案,不具备成熟的经营模式,将不成熟的经营资源授权给申请人使用,严重加大了申请人的经营风险。

(四)及时固定证据,明确主张解除
发现情况不对后,戴先生第一时间通过微信向对方法定代表人明确提出解约要求,并随即停业关店,既表明了维权态度,也固定了合同解除的时间节点,避免了“继续经营即视为接受履行”的不利局面-。
- 裁决结果
深圳国际仲裁院经审理认定:本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成立《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的特许经营法律关系-;虽然被申请人未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但备案属于行政管理方面的义务,不影响民事法律关系性质的认定-;考虑到申请人已无继续经营意愿、事实上已无法继续履行,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决解除双方签订的《城市运营中心合作协议》及《门店合作协议》。
关于费用返还,仲裁庭认为:《城市运营中心合作协议》约定的授权代理期间为三年,被申请人并不存在违约行为,结合申请人实际代理期间,酌定由被申请人返还授权代理费85,000元-;《门店合作协议》项下的合作费用11,800元属于开设门店的必要支出,设备及物料费用已实际投入经营使用,上述费用不予返还。
裁决结果:解除合同,被申请人返还授权代理费85,000元并承担部分仲裁费6,386.94元,合计91,386.94元。

(裁决书均为真实,支持真伪查验)
律师寄语
不要被“AI赋能”、“智能洗头”、“新零售”等时髦名词唬住!
很多所谓的“科技加盟项目”、“新消费加盟项目”,本质还是卖设备、卖物料、收代理费。一旦你交了钱,总部往往就“变脸”了——承诺的收益落空了、说好的扶持缩水了、连品牌资源都可能随时变更,最终落得连房租水电都挣不到的尴尬地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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