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25年5月,聂女士(化名)通过抖音等平台了解到杭州某幸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下称“被告”)经营的“某幸”品牌咖啡店项目。招商人员声称某幸是瑞幸咖啡的子品牌,“一个研发团队、一个运营团队”,并发送瑞幸咖啡合作手册等资料暗示品牌实力。同时承诺提供“抖音、快手、小红书等全APP宣传推广”“美团外卖入驻置顶”“当地网红推送”等全方位扶持,并明确承诺设备费仅6万元。

2025年5月23日,聂女士与被告签订《服务合同书》及附加协议,支付合同款项146,000元(合同价148,000元扣除路费2,000元),约定聂女士作为“某幸”品牌在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区域代理。
签约后,聂女士在筹备开店过程中发现诸多问题:设备费从承诺的6万元涨至79,800元;装修材料质量低劣;“明星代言”实为影视授权;宣传推广一拖再拖;经查询,被告公司成立于2025年5月9日,签约时仅成立14天,不满足“两店一年”的法定条件,亦未进行特许经营备案。此外,某幸咖啡与瑞幸咖啡并无关联。



2025年7月12日,聂女士的咖啡店勉强开业,每天营业额仅一百余元。7月23日,开业仅11天,聂女士在微信群中向被告发送书面解除合同通知。被告一直拒绝处理退款事宜,聂女士遂委托我所律师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
- 案涉合同是否构成商业特许经营合同?
- 被告是否具备特许经营的法定条件?
- 被告在招商过程中是否存在虚假宣传?
- 合同解除的条件是否成就?被告应否返还合同费用并赔偿损失?
三、律师代理意见
我所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深入研究案情,提出以下核心代理意见:
(一)案涉合同依法构成特许经营合同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案涉《服务合同书》虽名为服务合同,但内容完全符合上述特征,应依法认定为特许经营合同。
(二)被告不具备特许经营的法定条件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即“两店一年”)。被告成立于2025年5月9日,签约时仅成立14天,显然不满足“两店一年”的法定条件,不具备成熟的经营模式。
(三)被告存在虚假宣传行为,构成根本违约
被告在招商过程中存在多项虚假宣传:谎称与瑞幸咖啡同源;承诺明星代言实为影视授权;承诺设备费6万元签约后涨至79,800元;承诺宣传推广迟迟不兑现。上述虚假宣传行为对聂女士是否签约具有重大影响,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四)及时固定证据,明确主张解除
聂女士发现被告根本不具备特许经营资质、承诺全部落空后,仅开业11天便果断停业,并通过微信群发送书面解除通知,既表明了维权态度,也固定了合同解除的时间节点,避免了“继续经营即视为接受履行”的不利局面。
四、裁判结果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案涉合同性质上属于特许经营合同;被告于2025年5月9日注册成立,5月23日即签约,不满足“两店一年”的基本要求,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享有合同约定的商标权并具有较为成熟的经营模式。
判决:确认案涉《服务合同书》于2025年7月23日解除;被告返还合同费用120,000元;被告赔偿装修费损失10,0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合计1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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