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25年9月,贺先生(化名)刷抖音了解到成都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下称“被告”)经营的“好某福”连锁便利店加盟项目。招商人员宣称该项目拥有成熟的便利店经营模式,授权加盟商使用品牌商标及经营资源,并提供全方位扶持。双方签订的《附加协议》还承诺:店面开业后按800元/月标准返还品牌使用费;赠送市场价值9,800元的熟食设备五件套;提供10,000元店铺租金补贴;合同期满后续约不再收取加盟费、品牌使用费及运营管理费。
2025年9月26日,贺先生与被告签订《好某福连锁便利店特许经营加盟合同》及《附加协议》,支付品牌使用费24,000元,后支付装修及物料费147,000元,合计投入171,000元。
签约后,被告为贺先生提供了选址、设计、装修、供货、经营指导等服务。贺先生于2025年10月底开业经营,但店铺转让费高达51,000元、月租金23,000元,高昂的运营成本使得经营迅速陷入困境。2025年10月27日,贺先生在微信工作群中发送《律师函》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费,被告拒绝处理。2025年12月,贺先生将店铺闭店转租,并于2025年11月5日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
- 贺先生是否享有“冷静期”单方解除权?
- 被告是否存在虚假宣传、未依法披露信息等违约行为?
- 案涉合同是否应予以解除?
- 合同解除后各项费用应否返还?如何返还?
三、律师代理意见
我所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深入研究案情,在店铺已经开业、被告已履行大部分合同义务的不利局面下,提出以下核心代理意见:

(一)合同已陷入“事实上履行不能”的僵局
贺先生已实际闭店并转租,已以实际行动表明不再继续履行合同,合同不宜强制履行。特许经营合同建立于双方的信任与共同推进之下,在此情况下仍坚持履行合同无实际意义且可能给双方均造成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有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的除外情形,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本案中,合同已经陷入僵局,根本目的已无法实现,应当依法予以解除。
(二)品牌使用费“概不退还”条款显失公平
案涉合同约定品牌使用费“一经缴纳概不退还”,但该约定明显不合理地加重了贺先生的义务、减轻了被告的义务。品牌使用费是贺先生为获得特许经营资格及经营性资源许可而支付的对价,应根据合同实际履行情况酌情返还。
(三)收银设备未签收,应予退还
设备报价中收银设备款为22,700元,贺先生并未签收该收银设备且已退回,被告应予返还折算后的相应款项。对于已安装使用的装修及货架设备,因已实际投入经营使用,主张返还缺乏依据。

(四)及时固定证据、果断维权
发现问题后,贺先生第一时间通过微信群发送《律师函》,既表明了维权态度,也固定了主张解除合同的时间节点;在协商无果后果断提起诉讼,避免了损失的进一步扩大。
四、裁判结果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贺先生已闭店并转租,已以实际行为表明不再继续履行合同,合同不宜强制履行,合同已陷入僵局,根本目的已无法实现,案涉合同应予解除。综合考虑合同签订至解除仅三个月、被告已履行大部分义务等因素,酌情认定被告返还品牌使用费16,000元;收银设备未签收并已退回,返还折算后的收银设备款18,275.13元。
判决:确认双方签订的《好某福连锁便利店特许经营加盟合同》《附加协议》于2025年12月12日(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之日)解除;被告返还原告品牌使用费16,000元和收银设备款18,275.13元,合计34,275.13元。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告履行了选址、设计、装修、供货、经营指导等合同义务,店铺已实际开业,法院对原告“冷静期解约”“被告根本违约”等主张未予采纳。但法院基于原告已闭店转租、合同陷入僵局的客观事实,支持合同解除;同时认定品牌使用费“一经缴纳概不退还”条款显失公平,酌定返还部分费用。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即便店铺已经开业、合同已实际履行,只要经营无法持续、合同陷入僵局,仍可争取解除合同并挽回部分损失。
五、律师提示
加盟创业需谨慎,建议广大投资者注意以下事项:
1. 警惕“品牌使用费可返还”等优惠政策
部分加盟合同以“返还品牌使用费”“赠送设备”“租金补贴”等优惠政策吸引加盟商,但往往附加严苛条件(如“必须正常经营”“不得存在影响品牌形象的行为”等),且最终能否兑现存在不确定性。签约前应仔细阅读优惠条款,明确返还条件和兑现方式。
2. 理性评估店铺租金与转让费成本
便利店等实体零售业态对选址要求较高,但高租金、高转让费可能成为压垮经营的“最后一根稻草”。加盟前应自行对店铺租金、转让费、人工成本等运营成本进行独立核算,切勿依赖品牌方的评估意见。
3. 签约前核实特许人资质
签约前应通过“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平台(http://txjy.syggs.mofcom.gov.cn/)查询特许人是否完成备案、是否满足“两店一年”条件;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查询商标权属情况,核实品牌资源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4. 审慎对待“费用概不退还”条款
合同中“加盟费”“品牌使用费”等费用“一经缴纳概不退还”的条款,如明显不合理地加重被特许人义务、减轻特许人义务,可能构成显失公平的格式条款。签约前应据理协商修改,或至少对退还条件作出明确约定。
5. 留存全部付款及沟通记录
签约及履约过程中,应保存全部付款凭证、微信聊天记录、合同文件、宣传资料等,以便在发生纠纷时作为证据使用。本案中,贺先生保留的《设备报价》及微信确认记录、付款凭证等,为争取收银设备款返还提供了有力支持。
6. 合同僵局可依法打破
即便特许人已履行大部分合同义务,如被特许人已实际闭店、合同客观上无法继续履行,法院仍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切勿因畏惧“费用不退”条款而放弃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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