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鲸宝”机顶盒项目案——他成功追回8万元合作费

一、案情简介

2025年初,郭先生(化名)通过抖音等平台了解到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被告”)经营的“某鲸宝”机顶盒项目。招商人员宣传称,合伙人仅需支付合作费,由公司免费提供设备,合伙人负责向家庭用户推广安装,即可参与CDN流量收益分成,宣称“每年收益100万+”。宣传资料中还展示了“国有控股新质生产力企业”等公司实力背书,并承诺“公司IPO时赠予合同金额100%等值新股”。

2025年4月8日,郭先生与被告签订《边缘计算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支付合作费115,000元,约定郭先生成为江苏省某两市的城市服务商,被告交付100台某鲸宝机顶盒设备。双方约定CDN流量收益按乙方70%、甲方30%分成,乙方有效安装达到2000台后分成比例提升至90%。

签约后,郭先生在设备推广安装过程中发现严重问题:设备播放卡顿、遥控器质量差、频繁掉线,客户抱怨不断;实际收益远不达预期,后台显示其区域累计收益仅4004.3元,在线设备6台,离线设备29台。郭先生多次通过微信向被告招商负责人、客服反映问题,被告均未提供有效解决方案,仅以“稍等,反馈给领导”敷衍了事。2025年6月25日,郭先生明确要求退款,被告不予回复。郭先生遂委托律师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

  1. 案涉合同是否构成商业特许经营合同?
  2. 被告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合同应否解除?
  3. 被告应否返还合作费?返还金额如何确定?

三、律师代理意见

我所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深入研究案情,提出以下核心代理意见:

(一)被告业务模式违反电信法规,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未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批准,不得擅自使用、转让、出租电信资源或者改变电信资源的用途。《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提供接入服务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租用取得相应经营许可证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的电信业务或者电信资源从事业务经营活动,不得向其他从事接入服务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转租所获得的电信服务或者电信资源。

本案中,被告通过在个人家庭宽带网络环境中安装机顶盒设备,获取网络接入资源和宽带,从而开展网络分发业务。该业务模式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导致郭先生提供的网络宽带资源在使用方式上受到管制,直接阻碍代理活动的顺利开展,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二)被告未提供有效技术支持,构成违约

合同约定被告应给予郭先生后台系统、业务培训等支持。但设备安装后,郭先生多次反馈产品质量、收益不达预期等问题,被告均未提供切实有效的解决方案,经催促履行依旧敷衍了事,构成违约。

(三)被告虚假宣传高收益,构成误导

宣传资料中明确承诺“每台每天平均2元收益”“2000台每年收益129.6万元”“安装5000台每年收益400万以上”等具体收益数据,与实际履行情况严重不符,对郭先生的签约决策构成重大误导。

(四)及时固定证据、果断起诉

郭先生保留了全部微信聊天记录、付款凭证、后台截图等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为诉讼胜诉奠定了坚实基础。

四、裁判结果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以上提供的设备、获取电信资源的方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导致原告提供的网络宽带资源在使用方式上受到管制,直接阻碍原告代理活动的顺利开展,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原告作为协助推广设备及软件的主体,对代理业务的合法性负有一定合理注意义务,在签订协议时及履行协议前期忽视代理业务的合法性问题,亦存在一定过错。

判决:双方签订的《某鲸宝边缘计算合作协议》《某鲸宝边缘计算合作补充协议》于2025年12月30日(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之日)解除;被告返还原告合作费80,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科技风口型”加盟项目纠纷。被告以“边缘计算”“CDN流量分成”“管道收益”等概念为包装,吸引投资者支付高额合作费。然而该业务模式本身即违反电信法规,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法院认定被告构成根本违约,支持解除合同并返还部分费用。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即便合同约定了“因乙方原因取消合作不退还合作费”,但若业务模式本身违法、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法院仍可依职权解除合同并判令返还部分费用。

五、律师提示

加盟创业及商业合作需谨慎,建议广大投资者注意以下事项:

1. 警惕“风口型”项目的业务合法性

对于打着“边缘计算”“CDN流量分成”“共享经济”等概念的项目,签约前应充分了解业务模式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违反电信、网络安全等相关法律法规的风险,不应被高收益宣传冲昏头脑。

2. 核实项目方资质

签约前应核实项目方是否具备开展相关业务的法定资质。例如,从事内容分发网络业务需取得工信部颁发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且业务开展方式应符合《电信条例》等相关规定。

3. 理性看待“年入百万”等收益承诺

宣传资料中的收益预测往往基于理想化假设,实际收益受多重因素影响。签约前应要求项目方提供历史经营数据,并进行独立调研和评估。

4. 保留全部证据材料

签约及履约过程中,应保存全部付款凭证、合同及附件、微信聊天记录、产品照片、后台数据截图等,以便在发生纠纷时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5. 果断维权、及时止损

发现项目方违约或业务模式存在问题后,应及时通过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如协商无果,应果断通过诉讼或仲裁途径维权,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

6. 合同“费用不退”条款并非不可突破

部分加盟合同约定“合作费一经缴纳不予退还”。但若业务模式本身违法、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法院仍可依据法律规定解除合同并判令返还部分费用。切勿因畏惧合同条款而放弃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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