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技术支持”项目合同纠纷案——经营者成功追回3.28万元服务费

一、案情简介

2025年4月,熊女士(化名)通过抖音等平台了解到山东某国际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后更名为潍坊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被告”)经营的“物流技术支持服务”项目。招商人员宣称可提供“运营模式和技术指导学习服务、运营指导、货源整合”三大技术支持,承诺学习内容包括与客户洽谈指导、与司机洽谈指导、承运方渠道指导、整车报价指导等,并保证自签约后7至15个工作日内开始发送货源信息。

2025年4月28日,熊女士与被告签订《国际物流合作协议书》,支付服务费37,800元,约定服务期限自2025年4月23日至2025年6月22日,服务内容包括:运营模式和技术指导学习服务费22,800元、运营指导费5,000元、货源整合费5,000元、上门服务费5,000元。

签约后,熊女士按被告要求加入微信服务群,接受指导学习并尝试开展物流业务。然而,自2025年4月底至5月底近一个月期间,熊女士未能成交任何物流订单。其在微信中表示:“你们这个项目没法做,推广的信息基本都是咨询价格之内的,从开始到现在,一单没有做到了。”被告工作人员仅以“前期不能太着急”“你现在最基础的东西还不扎实”等敷衍回应,未提供实质性解决方案。

2025年5月30日,熊女士在微信服务群中正式通知被告:“不去学习了,这个项目我不搞了”“这个项目还是退出吧。”此后被告仍继续发送数据信息,熊女士再次要求停止发送。双方协商未果,熊女士遂委托律师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

  1. 案涉服务合同的性质及效力如何认定?
  2. 熊女士是否享有合同解除权?解除时间如何确定?
  3. 合同解除后被告应否退还服务费?退还金额如何确定?

三、律师代理意见

我所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深入研究案情,提出以下核心代理意见:

(一)案涉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熊女士依法享有解除权

熊女士支付37,800元服务费的核心目的在于获得物流运营技术支持和货源信息,从而开展物流业务并获取收益。然而,自签约至发出解除通知近一个月期间,熊女士未能成交任何物流订单。被告提供的所谓“运营指导”“货源整合”服务未能产生任何实际效果,致使合同目的根本无法实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当事人一方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被告提供的服务未能帮助熊女士达成任何物流业务成交,合同目的已确定无法实现,熊女士依法享有合同解除权。

(二)微信服务群内发出解除通知即为有效通知,合同自通知到达时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2025年5月30日,熊女士在微信服务群中明确通知被告“不去学习了,这个项目我不搞了”“这个项目还是退出吧”,该通知到达被告时即发生解除合同的效力。

(三)未履行部分的服务费应予返还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熊女士虽在被告处进行了部分学习,但未能达成任何物流业务成交,被告的核心服务义务(提供有效货源信息并指导成交)并未实际履行。未履行部分对应的服务费应当予以返还。

(四)及时固定证据、果断起诉

熊女士保留了全部微信聊天记录、付款凭证、发票等证据,完整呈现了从签约、学习、无成交、发出解除通知到被告敷衍应对的全过程,为诉讼胜诉奠定了坚实基础。

四、裁判结果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现无证据证明原告从被告处获得了预期的服务,同时结合原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原告未能达成物流单量的成交,案涉服务合同目的不能实现。2025年5月30日,原告在微信服务群内通知被告不再继续学习,即为通知解除案涉服务合同,故案涉服务合同已于2025年5月30日解除。合同解除后,合同未履行的部分不再履行。

判决:双方签订的《鑫圣国际物流合作协议书》于2025年5月30日解除;被告返还原告服务费用32,8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技术支持服务”类加盟项目纠纷。被告以“物流技术支持”“货源整合”“运营指导”为名收取高额服务费,但实际服务无法帮助加盟商实现任何业务成交,导致合同目的落空。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即便合同服务内容不涉及传统意义的品牌授权加盟,只要服务提供方未能实现合同约定的核心目的,服务接受方仍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行使法定解除权。 此外,通过微信服务群发出的解除通知,只要到达对方即产生解除合同的法律效力,无需等待对方同意或确认。及时发出书面解除通知并保留送达证据,是加盟商维权的重要步骤。

五、律师提示

加盟创业及技术服务合作需谨慎,建议广大投资者注意以下事项:

1. 对“包教包会”“货源整合”等承诺保持理性判断

部分技术服务加盟项目以“运营指导”“货源整合”“技术培训”等名义收取高额费用,但实际服务效果与宣传严重不符。签约前应要求服务方提供过往成功案例及可验证的客户反馈,必要时实地考察已合作客户的真实运营状况。

2. 签约前核实服务方主体资格

签约前应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服务方的成立时间、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是否存在经营异常或诉讼记录等信息。对成立时间短、无实际业务沉淀、频繁变更名称或注册地址的服务方应保持高度警惕。

3. 关注合同中的“费用不退”条款

部分技术服务合同约定“费用一经缴纳概不退还”,此类格式条款可能不合理地加重接受服务方的责任。签约前应据理协商修改,或至少就未履行部分的服务费退还条件作出明确约定。

4. 及时发出解除通知并保留送达证据

发现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后,应及时通过微信、邮件等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通知并保留送达证据。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无需对方同意。书面通知既是解除合同的法定方式,也是后续诉讼中证明解除时间的关键证据。

5. 保留全部沟通记录及付款凭证

签约及履约过程中,应保存全部微信聊天记录、付款凭证、合同文本、服务过程记录等。本案中,熊女士保存的微信聊天记录完整呈现了从签约到解除的全过程,是法院认定合同解除时间及判断服务履行情况的核心依据。

6. 果断起诉、及时止损

发现服务方违约或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后,如协商无果,应果断通过诉讼途径维权。被告缺席审理不影响法院依法判决,拖延只会扩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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