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比熊”俄货超市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经营者成功追回12万余元加盟费

一、案情简介

2024年11月,郭先生(化名)通过抖音平台了解到武汉某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下称“被告”)经营的“某比熊”俄货超市项目。招商宣传资料宣称“新赛道·竞争小”“蓝海市场·易上手”“低投入·高回报”,并以“某100平方米门店开业首日流水100000+”作为收益参考,承诺“八大体系为合伙人保驾护航”等全方位支持。

2024年11月17日,郭先生与被告签订《区域合作合同》,支付服务费118,000元、保证金30,000元、系统搭建费10,000元、设计费3,000元,共计161,000元,约定郭先生成为江西省某市独家合作商。合同约定被告授予郭先生使用“某比熊”品牌,并提供俄货系列产品、统一VI形象设计、组织培训和经营管理指导、策划推广活动、系统维护等经营管理服务。

签约后,郭先生的店铺于2024年12月27日装修完毕,2025年2月25日即关闭,实际经营不足两个月。经营期间,郭先生发现首批配货高达24万元、货物无法卖出;向被告申请退货时,被告先表示满足条件可退,后又限制只能退5,000元以内,政策反复;合同约定的2人开业指导实际仅派遣1人;系统回款不及时。郭先生遂委托律师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

  1. 案涉《区域合作合同》是否构成商业特许经营合同?
  2. 被告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合同应否解除?
  3. 合同解除后双方责任如何承担?
  4. 被告反诉要求郭先生支付未存入营业款的主张是否成立?

三、律师代理意见

我所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深入研究案情,提出以下核心代理意见:

(一)案涉《区域合作合同》依法构成商业特许经营合同

被告将“某比熊”商标许可给郭先生使用,并提供经营管理服务,包括俄货系列产品、统一VI形象设计、组织培训和经营管理指导、策划推广活动、系统维护等,该合同具有特许经营的法律特征,应适用《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二)被告不具备成熟的经营模式,构成瑕疵履约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本案中,被告公司成立于2024年7月8日,签约时仅成立4个多月,其“某比熊”商标核准注册时间不足半年,根本不具备“两店一年”的经营条件,不具备成熟的经营模式。

被告虽提供了部分义务,但作为特许人,对郭先生的退货申请未能进行及时有效的回应,先承诺满足包装完整、不影响二次销售、保质期在6个月以上等条件即可退货,后又限制只能退5,000元以内,政策反复无常。被告瑕疵履约对郭先生持续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存在影响,在此情形下要求郭先生持续经营将会加大其损失,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三)及时固定证据、果断起诉

郭先生保留了全部微信聊天记录、付款凭证、订货单据等证据,完整呈现了从签约、经营到关店的全过程,为诉讼胜诉奠定了坚实基础。

四、裁判结果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虽依约提供了部分义务,但其作为特许人,成立不足半年即从事跨区域特许经营活动,不具备“两店一年”的经营条件,其商标资源为核准注册不足半年的“某比熊”商标,不具备成熟的经营模式;被告瑕疵履约对郭先生持续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存在影响,在此情形下要求郭先生持续经营将会加大其损失,故支持解除合同。综合考虑合同约定期限3年、门店经营不足半年、被告已履行部分义务但不具备成熟经营模式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返还保证金25,000元、服务费98,330元、货款8,200元;郭先生返还因系统故障导致的欠款10,522.62元;抵扣后被告实际返还121,007.38元。

判决:确认双方签订的《区域合作合同》解除;被告返还保证金25,000元及服务费98,330元;被告退还货款8,200元;郭先生支付欠款10,522.62元;上述款项抵扣后被告实际返还121,007.38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特许人“不具备成熟经营模式”导致合同解除的特许经营合同纠纷。被告公司成立不足半年即开放加盟、商标核准注册不足4个月即授权他人使用,不具备“两店一年”的法定条件和成熟的经营模式。法院认定被告瑕疵履约对加盟商持续经营存在影响,支持解除合同并退还大部分费用。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公司成立不足半年就开放加盟、商标核准注册不足4个月就授权他人使用,法院认定其不具备成熟经营模式,加盟商可据此解除合同并获得大部分费用退还。特许经营不是“谁都可以做”的生意,不具备成熟模式的特许人,法律不会保护其收取的费用。 此外,本案对于加盟商在遇到退货难、服务缩水等问题时如何维权也提供了有益参考。

五、律师提示

特许经营加盟需谨慎,建议广大投资者注意以下事项:

1. 签约前核实特许人是否满足“两店一年”条件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签约前应通过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平台查询特许人的备案信息及直营店情况。对成立时间短、无实际直营店经营经验的品牌方应保持高度警惕。

2. 关注商标权利的真实状况

签约前应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查询相关商标的注册人、核准注册时间及权利状态。如商标核准注册时间较短,或商标权利人并非特许人本人,应要求特许人提供合法有效的授权文件,核实授权链条的完整性。

3. 警惕“成立即招商”的项目

部分品牌方公司成立仅数月即开始大规模招商,其商标可能刚核准注册甚至尚未核准注册,根本不具备成熟的经营模式和稳定的供应链体系。此类项目风险极高,加盟商应审慎评估。

4. 了解退货政策并留存书面证据

签约前应明确了解品牌方的退货政策,包括退货条件、退换货期限、退货比例限制等,并争取写入合同或取得书面确认。本案中,被告先承诺满足条件可退,后又限制只能退5,000元以内,政策反复,是导致加盟商经营困难的重要原因。

5. 保留全部证据材料

签约及履约过程中,应保存全部付款凭证、合同及附件、微信聊天记录、订货单据、宣传资料等。本案中,郭先生保留的微信聊天记录完整呈现了退货沟通、服务催告等全过程,是法院认定被告瑕疵履约的重要依据。

6. 果断维权、及时止损

发现特许人不具备成熟经营模式或存在违约行为后,应及时通过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如协商无果,应果断通过诉讼途径维权,避免因拖延导致损失进一步扩大。法院对于“不具备两店一年”等情形下加盟商的解约诉求通常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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